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买买提·阿布都、古丽娜尔·纳斯尔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买买提·阿布都、古丽娜尔·纳斯尔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0元,由被告买买提·阿布都、古丽娜尔·纳斯尔共同承担698元、原告***承担8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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