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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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4月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存放于青铜峡市宁夏科进峡光纸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HITACHI86.6KW制冷机组1台、盾安牌DUNANSL807水冷式冷水机组1台、台斯频德冷却塔台1台、3000反应釜内钛盘管2个、3000搪瓷反应釜2台、2000搪瓷反应釜1台、1000搪瓷反应釜2台、1250刮刀离心机1台、5×1.2m喷淋塔4台、50立方白钢罐2个、40立方铁罐1个、7.5kw管道泵8台、7.5kw白钢泵1台、1吨pp计量罐3个、原料乙醛肟26桶;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24元,由原告***负担16824元,由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