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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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盘锦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盘锦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度和2018年度物业服务费和电梯费4,652.52元;并分别自2017年4月1日起、2018年4月1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以2326.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付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