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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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