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0元,利息250666.66元,共计850666.66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32.9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4586.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3-19
发布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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