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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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94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截止至2019年12月15日止的逾期利息37205.4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9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68元,由被告***负担73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