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盘锦天龙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给付原告(反诉被告)盘锦天龙置业有限公司盘锦天龙五金机电汽配文化广场5栋5号(现5-105号)商铺剩余房款4289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反诉被告)盘锦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开业红包优惠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73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盘锦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5.00元,被告(反诉原告)***承担11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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