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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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兴隆台区方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盘锦清源石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盘锦清源石化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方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8,690.00元及利息(其中以43,69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5%支付违约金、以2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以85,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 二、被告盘锦清源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方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用8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3274元,减半收取1637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盘锦清源石化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