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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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以本金2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20年3月12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61.08元(已由原告预交),保全费2594.05元,合计6355.13元,由原告***负担2496.95元,由被告***负担385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27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