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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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卓越石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盘锦卓越石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盘锦卓越石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50万元,并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具体金额以原告银行系统统计数额为准)。 三、原告对抵押物厂房(不动产权证号:盘房权兴字第××)及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盘兴国用(2013)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2,800.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被告盘锦卓越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