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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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 盘锦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海城市正骨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盘锦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904.4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在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259.18元(原告实际损失12904.40元×95%赔付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后,免除被告盘锦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在此范围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00元减半收取75.50元,由被告盘锦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