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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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6584.64元及2015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电梯费176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