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45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45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438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