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 法院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内0621执恢1264号 申请执行人:李生,男性,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高宏峰,男性,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吕茂飞,男性,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栾羽旭,男性,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樊五树,男性,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栾汝南,男性,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高仁春,男性,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高艳,女性,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李红瑞,女性,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景建平,男性,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郝贵良,男性,汉族,住***。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祁慧军。 被执行人:祁慧军,男性,汉族,住***。 李生、高宏峰、吕茂飞、栾羽旭、樊五树、栾汝南、高仁春、高艳、李红瑞、景建平、郝贵良与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祁慧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22371.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22371.00元,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生、高宏峰、吕茂飞、栾羽旭、樊五树、栾汝南、高仁春、高艳、李红瑞、景建平、郝贵良。至此,李生、高宏峰、吕茂飞、栾羽旭、樊五树、栾汝南、高仁春、高艳、李红瑞、景建平、郝贵良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达法执字第01421号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