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内0621执恢1264号

申请执行人:李生,男性,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高宏峰,男性,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吕茂飞,男性,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栾羽旭,男性,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樊五树,男性,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栾汝南,男性,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高仁春,男性,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高艳,女性,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李红瑞,女性,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景建平,男性,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郝贵良,男性,汉族,住***。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祁慧军。

被执行人:祁慧军,男性,汉族,住***。

李生、高宏峰、吕茂飞、栾羽旭、樊五树、栾汝南、高仁春、高艳、李红瑞、景建平、郝贵良与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祁慧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22371.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22371.00元,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生、高宏峰、吕茂飞、栾羽旭、樊五树、栾汝南、高仁春、高艳、李红瑞、景建平、郝贵良。至此,李生、高宏峰、吕茂飞、栾羽旭、樊五树、栾汝南、高仁春、高艳、李红瑞、景建平、郝贵良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达法执字第01421号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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