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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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09,196.17元及利息612,243.86元; 二、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财产保全产生的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12,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72.00元,减半收取计15,886.00元,由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