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1096元(赔偿款打入原告指定的账户)。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元,原告***负担6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40。(因原告已经预交,故案件受理费也打入以上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