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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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52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申请人宁夏英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吉宁、刘月美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27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查封被申请人吉宁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楼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保全总价998266.76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申请人宁夏英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吉宁、刘月美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277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