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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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5,034.58元、误工费13,248.33元、护理费4,968.12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665.42元、共计36,216.45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营养费2,034.5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在本案中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鉴定费600元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本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