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3518.28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护理费、误工费、陪护人员核酸检测费合计5633.84元;

三、鉴定费2900元(鉴定费2700元+鉴定交通费200元),由***负担1850元,由***负担3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公司负担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各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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