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邯郸市中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科瑞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4执7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苏彦民,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科瑞物资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邯山区南环路与西环路交叉口路南之江物流市场内23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珍,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中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409号兴隆商务公寓A座1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孟献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孟献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刘彦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2017)冀04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执行人孟献忠、刘彦芬、邯郸市中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科瑞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孟献忠、刘彦芬、邯郸市中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科瑞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股权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孟献忠、李彦芬名下的公积金,该公积金无法提取,暂无法处理,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彦芬名下位于丛台区,该房产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查封了被执行人孟献忠名下位于复兴区,该房产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查封了被执行人孟献忠名下冀D×××××、冀D×××××汽车,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亦未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000万元、案件受理费19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97597元未能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永强

审 判 员  吴 杰

人民陪审员  王 振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亚奇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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