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20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15日;以借款23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3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以借款22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4月17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6日;以借款2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5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8日;以借款21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5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5日;以借款20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6月6日起计算至剩余借款20500元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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