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溪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溪信用社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上浮收50%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向本院缴纳,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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