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4执9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住***。 负责人:孔令知,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振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2019)冀0404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振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振民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股权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亦未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00999.8元及利息31518.83元、案件受理费2950元、申请执行费1932元未能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释明被执行人李振民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永强 审 判 员 吴 杰 人民陪审员 王 振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亚奇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