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新鹏物资运销有限公司 邯郸市国庆机械厂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城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国庆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城信用社借款本金430000元及截止到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593743.83元,2019年2月28日之后的利息继续按照双方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新鹏物资运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北新鹏物资运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国庆机械厂追偿; 三、驳回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城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14元,由被告邯郸市国庆机械厂、河北新鹏物资运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