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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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1030000元,利息、罚息18513.28元(计算至2019年05月0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对被告***、***提供的个人定期存单(号码:No.×××91)在约定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