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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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 盘锦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盘锦市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盘锦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赔偿金共计126,026.60元[交强险医疗份额10,0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110,000.00元+交通费200.00元+(139,622.38元-10,000.00元-110,000.00元-200.00元)×30%];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赔偿金共计125,510.6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在向原告***理赔完毕后,在此范围内相应免除被告盘锦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1.00元,减半收取1410.50元,由被告盘锦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