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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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23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1日起至按2019年8月19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38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