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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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66814.44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4561.66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以代偿款66814.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7月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6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