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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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元江罗槃阿卡旅游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 元江县岔河铜矿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元江罗槃阿卡旅游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980万元及截止2018年10月23日的利息256542.21元;及支付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借款本金9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按年利率7.6%计算;罚息以9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年利率11.4%计算;复利以截止2019年7月26日止所欠借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年利率11.4%计算); 二、被告元江县岔河铜矿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义务范围内对被告元江罗槃阿卡旅游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元江县岔河铜矿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元江罗槃阿卡旅游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3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元江罗槃阿卡旅游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元江县岔河铜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