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国庆中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国庆中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7780元、利息、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1894.97元,合计49674.94元(利息、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以后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国庆中路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国庆中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国庆中路支行负担78元(已交纳),被告***负担105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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