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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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所有权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桂0821执保277号

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申请人陈秀娟与被申请人李旭欢、李旭海、李青桦、李旭鹏、李旭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821财保16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是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旭欢名下的坐落于广西平南县平南街道新村头47号国有建设用地一宗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桂(2019)平南县不动产权第××号】(限额为50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单位之日起计算)。

附:(2021)桂0821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联系人:文法官联系电话:0775-78××××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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