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6月17日止)。

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1757.5元,减半收取879元,保全申请费803元,合计16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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