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44901800元及违约金(以449018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款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851元,由原告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负担21741元(已交纳),由被告***、被告***负担2631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