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2019)晋0928民初577号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五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财产损失等费用共计5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元,由原告***、***共同负担1209元,被告***负担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