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大安市东兴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621执恢27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史伟东与被执行人张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吉062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洪伟给付欠款6,742.7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洪伟自动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9)吉062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