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靖宇县宝兰特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靖宇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靖宇县宝兰特产开发有限公司特产费15000元。 2、驳回原告靖宇县宝兰特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元,由被告靖宇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担88元,原告靖宇县宝兰特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元。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1-31 |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