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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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锦州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借款本金101748.64元,利息14744.63元,合计116493.27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2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116493.27元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二、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抵押的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兴海逸半岛99-23号房屋(建筑面积59.04㎡)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锦州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其余之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被告锦州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