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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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1执1484号 文勇植、宋红权: 申请执行人文勇植与被执行人宋红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文勇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吉2401民初59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红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宋红权立即向文勇植支付租赁费29,2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338元)。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吉2401执1484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宋红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同日,作出(2021)吉2401执1484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宋红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吉2401执1484号之三执行裁定,解除了被执行人宋红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同日,作出(2021)吉2401执1484号之四执行裁定,解除了被执行人宋红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021年4月23日,宋红权向本院主动交纳了29,538元。2021年4月23日,本院扣除执行费338元后,将执行款29,2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文勇植。申请执行人文勇植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文勇植申请执行的本院(2019)吉2401民初59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