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市九鼎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乌鲁木齐市九鼎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市九鼎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债务利息986667元; 三、被告***应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乌鲁木齐市九鼎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