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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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六安市强盛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六安市强盛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82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六安市强盛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282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六安市强盛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被告***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