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众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大庆北研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庆众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位于高端装备制造园科研办公楼二楼西侧的房屋。 二、被告大庆众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4247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被告大庆众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年租金318573元的标准给付原告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6月4日给付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36元,由被告大庆众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案所涉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
| 裁判日期 | 2019-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