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2014年10月2日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07
发布日期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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