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连云港市鼎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连云港赣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金东方港口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连云港赣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市鼎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3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29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连云港赣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