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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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1执1800号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东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海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东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2401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海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返还物业服务费1764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18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朱海洋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864元划拨至本院账户,扣除执行费50元之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朱海洋1814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延吉市东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8)吉2401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