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1执恢457号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图们市。

本院(2018)延刑初8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罚金2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案件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裁判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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