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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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1执恢457号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图们市。 本院(2018)延刑初8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罚金2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案件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