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连云港易耕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连云港易耕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6月26日,利息为18850元;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二、如被告连云港易耕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被告连云港易耕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海州区许安路18号仓库、海州区许安路18号生产车间一、海州区许安路18号生产车间二、海州区许安路18号办公楼等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94元、保全费5000元等合计1468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易耕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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