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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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连云港市凌壮商贸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凌壮商贸有限公司保险金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担(已由原告预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