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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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9301.16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户名:***,账号:62×××76)。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3元。 |
裁判日期 | 2019-8-28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