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珠江路支行
如东县人民医院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祥安服装如东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1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责赔偿146227.43元。合计267227.43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余款257227.43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该款汇入如东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如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珠江路支行,账号:32×××06)。

二、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696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承担136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承担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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