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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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兰州宜华顺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被告***2016年5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121202《个人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SAVINAVIKTORYI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719707元,利息220654.8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4日,自2019年5月5日起的利息按逾期年利率9.555%计算至实际本金清偿之日,利随本清。); 三、被告***、SAVINAVIKTORYI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给付律师费80000元; 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庆阳路348-352号第1层1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兰房他证(城关区)字第××号】的房产在2310000元范围内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上沟51号1层0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兰房他证(城关区)字第××号】的房产在1210000元范围内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上沟51号2层0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兰房他证(城关区)字第××号】的房产在1290000元范围内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上沟51号3层0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兰房他证(城关区)字第××号】的房产在1290000元范围内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被告兰州宜华顺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SAVINAVIKTORYIA追偿;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SAVINAVIKTORYIA、兰州宜华顺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